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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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贷款买房 妻子也有还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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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私自贷款买房 妻子也有还贷义务

 

编辑同志:

我与马某是在同一公司上班的同事。2018年结婚时,双方约定家庭财产实行“分产制”,并通过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因我们结婚时没有买婚房,是租房居住的,所以,房租一直各付一半。

结婚3年来,我们的两个宝宝相继出生。为改善居住条件,丈夫马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120万元购买一套房并登记在他名下,还贷期限为20年。拿到房子钥匙后,马某才告诉我买房的事,并让我准备搬家。

我想,房子是马某以个人名义贷款买的,贷款应当由他独自偿还,跟我没关系,于是,我就搬进了新房。最近,银行突然联系我,称马某已经有3个月没还房贷,让我来还房贷。我告诉银行,我和马某实行的是“分产制”,他的债务他负责,与我无关,可银行不依不饶。

请问:我真的有还房贷的义务吗?

读者:骆晶

骆晶读者:

虽然是马某单方向银行举债,而且当时你也不知情,但该笔债务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理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表明,除“共债共签”外,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费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合理费用。

本案中,虽然马某独自借贷买房且房产登记在他名下,但确实是用于你们家庭共同生活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合理的开支,所以,该笔债务属于你们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你不能以你们实行“分产制”为由拒绝承担还贷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换句话说,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夫妻实行“分产制”,就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根据规定,“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是由夫妻一方承担。

本案中,银行并不知道你们实行的是“分产制”,而且你也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银行知道,所以,你不得以夫妻有“分产制”约定为由来对抗债权人银行,你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向银行偿还马某欠下的贷款。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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