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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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休年假需澄清5个误区
不能证明员工“给钱不要”,公司应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丈夫私自贷款买房 妻子也有还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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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休年假需澄清5个误区

 

《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赋予劳动者完备且充分的享受年休假自主权。可是,从10多年来的实践看,在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过程中,总有一部分劳动者因不熟知、不理解请休年假的具体规定,进而产生诸多误区,以致于影响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以下5个案例及其分析,提示劳动者在请休带薪年假时务必要澄清5个误区。

误区1 当年未休年休假,过期清零

李佰坤是一家科技公司网管技术员。因其业务技术娴熟无人可以代替,李佰坤在2021年两次提出休年假申请。部门经理建议他先推迟一下,等其助手业务能力上来了再休年假。2022年1月上旬,李佰坤再次提出补休去年未休年休假,部门经理同意并向公司报请后,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制度有规定,年休假均在当年内休,跨年度失效。再者,李佰坤在一年时间内并未提出书面年休假申请,应当视为“默示放弃”。

【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未在1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假,可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

本案中,公司称李佰坤未提供书面休年假申请即视为“默示放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事实上,李佰坤曾两次口头向部门经理提出年休假。因此,即使公司制度有“年休假当年内休”之规定,找借口限制、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该制度规定也因公司未在年度内统筹安排李佰坤休年假对其丧失拘束力。

误区2

员工主动辞职,无需支付年休假补偿

才鑫于2020年9月入职一家小食品加工公司,因该公司多次拖欠职工工资,才鑫于2021年11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同时要求公司给付自己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公司认为,才鑫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补偿。

【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至于哪一方提出的在所不问。这样的理解既符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休息和工资权益,更符合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工作期间和时间经过为计算依据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才鑫因公司拖欠工资主动辞职,属于公司有错在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才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才鑫有权享有未休年假经济补偿。

误区3

当年未休年假,单位不能在下一年度补假

齐辉于2020年12月6日入职一家洗浴中心,从事综合员工作。2021年,齐辉因工作繁忙,在一年之内没向单位提出休年假申请,单位也没主动安排他年休假。2022年3月14日,齐辉向单位提出其去年有5天年休假未休,要求给付3倍的工资补偿。单位表示,可在2022年度补休假,不同意给付工资补偿。

【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齐辉是单位普通员工,单位并不存在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情形,也未与齐辉协商并经其同意跨年安排年休假,在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或者给付未休年休假3倍工资补偿之间,齐辉有选择权。

误区4

因违纪被辞退,过错方无权享受年假补偿

朱旭系某公司车间职工。2021年10月中旬,因与车间主任罗树鑫非工作原因发生口角,互不相让之时,朱旭将罗树鑫手部扭伤。罗树鑫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朱旭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公司以朱旭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双方结算工资时,朱旭提出应给付2021年度内未休年休假补偿。公司以朱旭违纪、过错在朱旭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办法表明,无论是何种原因,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当年又未安排其年休假的,则应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与是否存在过错而导致解除劳动关系无关系,换言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未对此作限制性规定。

误区5

婚假、产假、探亲假,可以顶替年休假

安颖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2021年国庆长假期间,她与男友举办了婚礼,同时休了5天婚假。2021年12月中旬,安颖居住在乡下的外婆病重住院,她向公司提出休年假看望外婆。公司以其内部制度明确规定“凡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不能再享受年休假”为由,拒绝了她休年假的申请。

【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该规定表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是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不同的休假,各自均为独立的休假,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更不能计入年休假之中。

本案中,公司虽有职工“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不能再享受年休假”的制度规定,但是,该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是无效的。因此安颖仍然享有休年假的权利。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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