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芮从诚向本报反映说,他于2021年7月2日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操作员。同年8月起,公司开始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公司迟迟不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找到公司负责人问其中的原因时,对方答复说:“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芮从诚因父亲重病住院需要陪护就向公司请了2个月的事假。此后,公司却以他请的是事假为由停缴了该期间的社会保险。他对公司停缴其社保的做法十分不满,遂于2022年3月初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只给他结算了工资,没有给付其他经济补偿。
他想知道: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他可以提出哪些诉求?
法律分析
芮从诚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可以提出以下三项诉求:
一是要求公司支付给二倍工资差额。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两个法律概念,互不影响。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虽然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推定为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芮从诚已在公司工作8个月时间,因公司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是要求公司补缴断缴的社会保险费。
如前所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离岗、请长假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无权断缴离岗或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芮从诚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芮从诚1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一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当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