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产后身材变形,我在杜某开办的养生馆办理了练习瑜伽的会员卡,并交付了一年的会费。不料,杜某近日将养生馆转让给刘某经营。因担心刘某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我曾要求杜某退回尚未消费的费用并赔偿损失,但被杜某拒绝。杜某的理由是养生馆转让后,我依然享有对应的待遇和服务,即我的健身目的照样能够实现。
请问:我真的不能要求退款和索赔吗?
读者:汪雪芬
汪雪芬读者:
你可以要求退回尚未消费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一方面,杜某未经你许可无权转让服务。
本案涉及到合同的义务转让问题,指的是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杜某转让后,哪怕你依然能够享受到对应的待遇和服务,甚至照样能够实现健身目的,杜某也必须征得你同意。杜某未经你许可,且你事后不予追认乃至反对,也就意味着杜某的转让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杜某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结合本案,杜某的擅自转让,不仅让你未能知情,而且失去了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机会。
再一方面,杜某必须担责。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也指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即你不仅有权要求杜某退回尚未消费的费用,且若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在别处享受到同样服务,还可以向杜某索要赔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