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在一些单位的招录中,依然存在“限男性”“适合男性”等性别限制,甚至还有妇女因生育二孩、三孩被单位辞退或被迫辞职的现象。这些行为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益,也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引起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3月7日 澎湃新闻)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恰逢全国两会,有关“性别平等”“妇女权益”问题又成为代表、委员和媒体热议的焦点话题。与一百多年前设立妇女节时的社会环境相比,当代中国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随着女性文化水平的提升,女性不再“独守闺房”,只扮演“相夫教子”的角色,她们更多地走出“闺房”,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彰显了“半边天”的力量和风采。但是,在“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影响下,一些女性还没有完全“解放”出来。她们不仅在家庭事务中付出的要比男性更多,在职场上也往往遭到性别歧视。
保障“她权益”,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完善“她权益”保障,比如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在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情形的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必要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相关假期规定,建立政府和用人单位共担生育成本机制,推出女性生育保障、普惠托育服务等配套政策。同时,要强化劳动监察,加大执法力度,敦促企业遵纪守法,依法惩处就业歧视行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