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北京一家餐厅干了十多年。最开始的劳动合同是两年期,用人单位是总公司。两年后,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变成子公司。之后,用人单位又变成了总公司,如此来来回回好多次。不过,我实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发放工资的主体等一直没变过。现在,我要求餐厅依法给我补缴这些年的社保,餐厅只答应补最后两年的,之前的不管了。经询问,我的社保现在也补不上了。
请问:我能要求赔偿这十多年的社保损失吗?具体向哪个单位索赔呢?
答: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因此,用人单位应为你缴纳社保。若因无法缴纳社保给您造成损失,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规定:“……(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既可以向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多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