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变劳动争议频发的状况,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才是可行之路。为此,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应该怎样做,无需赘言;企业资方如何应对,自有章法;作为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工会组织的职责是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努力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把争议解决在初期。就当下,建立和完善企业平等协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带来劳动争议案例的增多,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因此,处置劳动争议的形式、机制也在不断创新,其中工会组织参与调解,为把劳动争议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节约仲裁和诉讼资源,缩短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决劳动争议,既有程序问题,也有结果问题。从程序上看,“一调一裁两审”,调解是第一位的。在这个阶段,矛盾尚未激化,解决起来难度小、成本低、时间短,工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可以积极介入并发挥重要作用。从结果看,调解可以在争议双方“不伤和气”的氛围内解决,还可使劳动关系得以延续。一旦进入仲裁、诉讼阶段,就意味着争议双方可能“撕破脸皮”,终结劳动关系。显然,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调解成为争议双方的最佳选择。
调解手段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工会在调解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不过,工会不能“包打天下”,如果劳动争议调解超过工会力所能及的范畴,只能另当别论。
有法律工作者指出,职工意愿表达不通畅,一些企业存在“非正常强势”心态和行为,是产生和激化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这里的“职工意愿表达不通畅”,是指渠道、途径受阻。事实上,这样的渠道与途径在企业有相关制度安排和交流平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劳资平等协商机制。问题在于是否切实执行。
劳动权益中,分配问题最敏感,也最容易引起争议。如果没有平等协商,分配由资方说了算,争议就不可避免。在权益被侵害的初期,大多数劳动者并没有对抗意愿,希望通过正常途径寻求解决,即调解——仲裁——诉讼。调解不成,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法定非经仲裁不得起诉。但劳动者在漫长的程序中等待甚至煎熬,无论时间、精力和费用都耗不起,反不如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谋求解决成本更低。可见,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是劳动争议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争议旷日持久不能解决,劳动者权益受损加重,不满情绪积聚,还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企业在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加大。可见,把争议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等协商阶段,劳资双方付出的成本是最低的。
为什么某些企业不愿意尽早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呢?因为存在“非正常强势”心态。在某些企业经营管理者看来,劳动者“受雇于我就是有求于我”,即使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他们也能够忍受。所以,能拖就拖,直至矛盾积累爆发。可见,对劳动者侵权的成本太低,是劳动争议激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要改变劳动争议频发的状况,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才是可行之路。为此,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应该怎样做,无需赘言;企业资方如何应对,自有章法;作为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工会组织的职责是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努力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把争议解决在初期。就当下,建立和完善企业平等协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张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