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卢晶晶等6名员工向本报咨询说,个体工商户温某亏损严重。为逃避债务,温某将其经营的制衣厂以低于市场价50%的价格,秘密转让给知情的刘某。此后,温某去向不明,跟他们玩起了失踪。
他们想知道:在温某没有其他资产可供清偿员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他们能否要求撤销温某与刘某之间的转让协议?
法律分析
卢晶晶等员工可以诉请撤销温某与刘某之间的转让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上述规定中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结合本案,正因为温某转让制衣厂的行为,导致温某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清偿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即损害了卢晶晶等员工的利益,而刘某知情却与温某签约并购买,且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50%,所以,温某与刘某之间的转让属于恶意串通,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卢晶晶等员工有权要求撤销该转让协议,请求拍卖、变卖相关财产中获取工资及赔偿。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