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担任行政秘书职务。2021年7月12日,我因生孩子而休产假。此间,公司向我快递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该通知载明:“武娟: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9月10日到期,届时公司将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你尚在哺乳期,故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即2022年7月12日……”
最近,我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给孩子喂奶。同时,由于联系到了新接收单位,遂向公司口头提出因哺乳期情形消失,哺乳期应当终止,希望给予办理退工手续,结算经济补偿金。可公司不同意,称“必须等到你的哺乳期满才能办退工手续,你若想现在就走人,可以递交书面申请,写明原因。”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若主动申请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读者:武娟
武娟读者:
该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哺乳期是法律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拟定的法定期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为一年,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在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公司通知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2022年7月12日终止,是符合法律关于“续延期”强制性规定的。
哺乳期也是用人单位履行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义务的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改变。即使女职工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进行母乳喂养,采用其他人工喂养方式养育婴儿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哺乳期的规定。所以,你在哺乳期未满时口头要求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当然不能答应。如果公司同意的话,可能面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其向你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风险。
当然,法定“续延期”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义务,对劳动者而言则是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即女职工有辞职权。对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据此,你可以向公司递交书面离职申请。不过,既然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主动离职,公司也就没有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