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赖艺萍向本报反映说,她外出为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发生车祸并落下伤残。可是,当她请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才知道公司在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前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她想知道:在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否继续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对赖艺萍属于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与赖艺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被依法吊销,而其是在为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受到伤害,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赖艺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即赖艺萍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等于公司便无需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责任,而应当对其进行一次性赔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