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辞退薪酬管理员属小错重罚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为防止员工提前离职 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近日,读者赖艺萍向本报反映说,她外出为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发生车祸并落下伤残。可是,当她请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才知道公司在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前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她想知道:在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否继续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对赖艺萍属于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与赖艺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被依法吊销,而其是在为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受到伤害,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赖艺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即赖艺萍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等于公司便无需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责任,而应当对其进行一次性赔偿。

颜东岳 法官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