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到某文化传播公司应聘,公司经理告诉我,由于我缺乏工作经验,录用后第一年难以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还要指派师傅培养我,各项成本较大,故要想进入公司工作,必须签订一份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得提前离职,否则要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我答应公司的条件后,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提前1年离职,支付违约金1万元。我工作满2年后,因考取了研究生要离职,公司要求我支付3万元违约金,否则将告我。
请问:我是否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读者:顾俊海
顾俊海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法定依据只有以下两种: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只有在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时,才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协议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因此,对于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切不可任意约定,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不算数的。
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你之间既未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未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符合设置违约金条款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你离职时无需向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违约金。某文化传播公司若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只能是落个败诉的结果。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