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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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租赁车位 可申请报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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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租赁车位 可申请报装充电桩

 

本报讯(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做好住宅区电动车充电桩安装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应结合住宅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协调安装充电设施。拥有产权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长期车位租赁使用权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提出报装申请。

《意见》提到,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物业服务人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住宅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可授权停车管理单位或其他专业公司实施。充电桩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意见》提到,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且电容符合安装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包括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等。未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停车管理单位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协助配合。

《意见》还提到,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委托人是施工安装、充电设施的维护及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桩车位转让、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通过拆除或转让等方式对充电桩进行妥善处理。使用公共充电桩充电的,使用人应在电动车充电完成后,及时移出充电车位,提高充电设施的使用效率。电动车充电桩所有权人可以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人协助管理、维护电动车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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