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工程类别编制具体化、项目化的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差别化监督。
《规定》提出,监督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监督组人员、专业设置、监督依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新建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楼房改建、老旧厂房改造、老旧楼宇更新等),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如涉及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主要改造项目的关键工序施工质量、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等,实现对工程的差别化、精准化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质量监督过程中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内容、质量状况评估情况以及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规定》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每3个月不少于1次(低风险工程除外)。对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应每3个月不少于1次,汛期施工期间增加抽查1次;上一年度发生事故的工程,本年度应增加抽查1次。轨道交通工程特级风险工程和铁路工程极高风险工程的土方开挖、初期支护施工期间,抽查频次应每月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