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魏佳芙向本报咨询说,公司与她约定包吃包住,完成基本生产任务,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超额完成基本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可是,她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主动延长上班时间,上个月仍没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因此,公司以她创造的效益尚不够其吃住费用为由,决定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向她发放工资。
她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是错误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则不管其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质量的高低,用人单位均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减少甚至克扣。
本案中,魏佳芙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还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工作时毫无懈怠,公司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向其支付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对魏佳芙实行包吃包住,只是公司给予她的一种福利,而福利属于公司主动给予她的非现金形式待遇,并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之列。因两者互不相干,所以,公司不能以其创造的效益低而少发最低工资。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