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雷丽丽等13名职工向本报咨询说,他们所在公司实行“996工作制”,每天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一周工作6天。他们曾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部分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为他们发放的工资已高于同行业,且其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均有“996工作制”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他们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雷丽丽等职工有权获取加班费。
首先,本案所涉“996工作制”违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本案中实行的“996工作制”无疑与之相违。
其次,本案所涉“996工作制”的规定或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正因为“996工作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虽然相关约定写入劳动合同,但该约定自始便对雷丽丽等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公司制定的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因此无效。
再次,雷丽丽等职工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一方面,《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们有权请劳动行政部门干预或选择离职。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996工作制”客观上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超出部分无疑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公司自然应当发放加班费。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