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某分公司的员工,总公司在上海。虽然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我们的劳动合同却是与分公司签订的。由于受疫情影响,分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拖欠了我们好几个月的工资,给我们打了欠条。我们曾向法院起诉讨薪,法院也判决分公司应当清偿所拖欠的工资,但由于分公司无力全部清偿,以致大部分余款至今尚无着落。
请问:我们可以要求总公司向我们支付被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吗?
读者:陈臣等员工
陈臣等员工: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上述规定表明,如果分公司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则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用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总公司要对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就劳动关系而言,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支付。
本案中,法院已判决分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在分公司无力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据此,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其直接向你们清偿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