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老李属于再婚家庭,两人登记结婚后,刘某嫁到李家与其一起住在单位公房。后老李单位进行房改,夫妻俩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老李名下。
同年9月,双方书面约定:此房产权归老李所有,但刘某享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后来,刘某和老李离婚,但在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老李要求刘某迁出该房。刘某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案例点评: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刘某和老李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老李所有,刘某依约定对该房屋享有的合法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