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未来得及休完的年休假如何处理?若单位拒绝职工休假,该如何维权?每到年末年初的时候,与年休假有关的话题总是霸占了一定的流量:跨年之际,此类争议更加频繁——去年的“旧账”要算,新一年的“新假”往往临近春节等节假日,形成了“抢休”年假的爆发期,矛盾出现的频率自然“水涨船高”。(1月5日《劳动报》)
保障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益,需要用人单位履行好主体责任。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应该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该积极推进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此前就有专家建议,各级工会要推动对带薪年休假执法检查,推动有关劳动部门把带薪年休假的问题纳入到劳动监察的范围,对各个单位执行情况、落实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其实,这就十分必要。尤其是,劳动用工监察部门就须对违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此外,更需要加大对劳动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唯有让这些条款深入人心,才能够推动落实。□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