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王女士、孙女士分别是不同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且被派遣到不同的用工单位。因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所以,当她们遇到欠薪、工伤等问题被这两家单位推来推去,相关待遇一直不能落实。这种现象,可以说是劳务派遣用人制度的通病。而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3个案例,专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承担什么特殊义务进行了比较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劳务派遣单位应先告知工作内容
2021年12月18日,刘女士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外地一家单位工作。而在她到达用工单位前,公司没有告知她将到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即使她询问此事,公司也只是表示“去了就知道了。”
到用工单位上班后,该单位安排刘女士从事连续负重作业,每小时负重次数至少8次,每次负重超过30公斤。考虑到自身体力不支,刘女士拒绝在这里上班。可是,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用工单位怎么安排工作与其无关,刘女士应当无条件服从用工单位安排。
【点评】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张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告知义务。
另一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已将“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列入禁忌之列。
结合本案,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已规定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故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强求刘女士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案例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2021年8月,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王女士来到一家单位从事设备操作工作。可是,她工作不到半个月时间,该单位便因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停止营业,并让全体员工回家听候上班通知。因此后连续三个月没有发工资,王女士曾经向该单位索要欠薪,但该单位以其与王女士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她向劳务派遣公司反映情况后,该公司表示王女士没有提供劳动无权获取工资。
【点评】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王女士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即由于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并没有改变劳务派遣公司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王女士承担发放工资的义务。
【案例3】
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1年7月,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一家单位工作的孙女士在上班期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经过几个月的住院治疗,她不仅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8级伤残。因孙女士没有参加办理工伤保险,相关费用不能报销,她便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方,事故也发生在用工单位,理应由用工单位赔偿孙女士的损失。而用工单位认为,孙女士只是其使用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孙女士的用人单位,孙女士应当享受的工伤损失依法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担责。
【点评】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承担孙女士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在孙女士没有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孙女士作出赔偿。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