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楚女士向本报咨询说,她在一家电子元器件公司工作了两年。她说,2021年12月初,她休完产假便返厂上班。公司按照规定,每天给她1个小时给宝宝的送奶时间。当她申请休息带薪年假时,公司拒绝她的理由是:她休完产假上班后每天有1个小时不在岗时间。这样一算,每周就是5个小时,每月至少20小时,5个月合计超过100个小时,这些时间相当于12个工作日,而其全年共有5天的带薪年假。因此,她实际休假的时间远超带薪年假的时间。
她想知道:公司是否可以这样计算休假时间,并以此对冲其带薪年假?
法律分析
公司不能这样折抵楚女士的年假及送奶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楚女士属于哺乳期女职工,根据上述规定,她哺乳期内每天享有1个小时的给宝宝送奶时间,这是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权剥夺。本案中,公司以累计时间的方式对冲其带薪年假是变相剥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允许的。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进行了设定,而哺乳期女职工给宝宝送奶的时间并不属于其中的五种情形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则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来看,公司做法既不合乎法规,也不合乎情理,必须加以改正。
程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