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刘先生中年丧妻,前些日子因身体不适住院。期间,他的三个子女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老人心里既着急又无奈,更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类似问题再起纷争。趁着自己的身体还算壮实,他就和小儿子商量,想让他来做自己“失能失智”时的“主心骨”。
向律师咨询后,刘先生遂指定小儿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了书面意定监护协议书。
说法
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成年人的意定监护起步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由此彰显出国家对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视。意定监护赋予成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权利,也极大地解决了一些人养老面临的难题。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即关于意定监护的明确规定。
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协议的方式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具体而言,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目前,设定意定监护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他们大多希望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除此之外,意定监护还能满足现代社会多元化需求,适用于以下人群: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机家庭、单身人群、同居伴侣、多元性别群体等。当这些人因疾病需要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办理,意定监护都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