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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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撤销 劳动合同只能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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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分公司被撤销 劳动合同只能终止吗?

 

编辑同志:

2017年2月,我们总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决定在某市成立H分公司。在任命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分公司先后招聘了20多名员工,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由分公司跟他们签订的。现在,总公司因调整了市场分布区域,就决定撤销H分公司,H分公司只能与各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然而,员工们纷纷要求总公司予以接收安置。

请问,总公司有这个义务吗?

读者:周正乐

周正乐读者:

H分公司被撤销时,总公司并不具有接收分公司员工的义务。理由包括:

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本案中,H分公司在申领营业执照后,有权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及建立劳动关系,分公司员工只是与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分公司被撤销时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消失。

第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只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此可见,H分公司被撤销时,总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动关系的接收,而仅限于经济责任,即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来负责支付。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H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被总公司决定撤销,出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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