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退休职工,手头余钱较多。2016年7月1日,远房侄儿小宣因购房之需,就央求我借他20万元,我答应了。小宣给我打了借条,借款期限为2年。没料到,小宣后来失业了,在2018年6月30日还款期满后我知道他没钱还,就一直没要。
直到2021年10月,获知小宣买彩票中了大奖,我这才去要账,没想到他竟然耍赖。我赶紧拿出借条到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小宣仍然拒绝还钱,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请问: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讨债,怎么也会输呢?
读者:宣亚东
宣亚东读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是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就获得抗辩权,一旦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在2018年6月30日还款期满后,小宣未按约还款,你就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害。因此,你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3年期限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可是,你起诉时已超过了3年期间,而小宣又以你的请求已过期为由拒绝还钱,所以,法院已无权再判令小宣还钱了。
现实中,有些债主拿着借条打官司,最终未能要回借款或者未能拿到约定利息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除了因债权过期外,还可能是以下原因所致:
一是款项用途违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出借人如果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诉讼要回借款,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是无证据证明发生过借贷事实。《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借款人否认发生过借贷事实,且所作否认具有合理性,而出借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那么,法院会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是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司法保护。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