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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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非正常调岗降薪如何维权?
退休老人再就业,以欠薪为由索要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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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退休老人再就业,以欠薪为由索要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报酬,但二者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很大差别,混淆或者误用都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产生重大影响。最近,魏阿姨所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

魏阿姨退休后进城帮女儿照料孩子,闲暇之余应聘到一家超市从事勤杂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元。最初两个月超市还能按时足额计发工资,但从2021年1月开始拖欠3个月工资。为此,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予受理。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补发欠薪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魏阿姨系退休职工,其到超市工作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鉴于魏阿姨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曾经为超市提供劳动,且其与超市之间仅可能存在劳务关系,故其索要欠薪、离职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数额可以约定,其他待遇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带薪休假等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不做过多约束。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协商;劳务合同条款则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5.法律调整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6.法律责任不同。对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或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等,不存在行政责任。

7.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结果时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即平常所说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纠纷解决机制;劳务关系出现纠纷后,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8.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3年。张兆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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