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不愿意离职的员工“撵走”又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往往采用调岗、调薪、待岗等手段逼迫劳动者离职。事实上,还真有劳动者因不堪忍受这种“折磨”而主动请辞。可是,这样做正好中了用人单位的圈套。以下3个案例及其法律分析表明,面对非正常调岗、调薪和待岗时,员工有权拒绝。
【案例1】 借调岗逼员工辞职,员工有权拒绝
姚女士与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履行刚一年,公司领导基于将其任职的会计岗位调换给自己亲戚的目的,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于是,该领导以生产一线人手短缺、急需增加人手为由,于2021年12月20日下发通知,将她调岗到既脏又累、与原有工作毫不相干的生产车间上班。
姚女士当然明白,公司这样做只不过是想变相将她“撵走”,且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因此,她明确表示拒绝离职,但她弄不清楚自己是否有权拒绝这样的调岗安排?
【点评】
姚女士有权拒绝公司的调岗安排。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上述规定表明,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一旦确定,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本案中,公司领导为了一己之私,利用职权单方变更姚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而将姚女士“撵走”,这种做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案例2】
借调薪逼员工辞职,员工有权拒绝
由于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小孙所在公司因产品库存严重决定缩减人员。为逃避责任,逼迫员工自行走人,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推出了工资调整方案: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合格者,可以得到全部工资。反之,则不予发放。同时,公司还“量身定做”了让多数员工感觉无法完成的业绩考核方案。
小孙说,他和同事们都明白公司的目的,但面对这样的“逐客令”,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
【点评】
员工对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有权说“不”。
一方面,《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本案中,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不仅违背上述法律规定,而且与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相悖。因此,是无效的。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并加付赔偿金。据此,小孙等员工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维权方式。
【案例3】
借待岗逼员工辞职,员工有权拒绝
小裴所在公司因亏损严重、经营难以为继,其首先想到的竟是解聘一大批员工。为了逃避向员工给付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的支付各种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责任,该公司突发奇想,于2021年12月10日向全体员工发布通告称:除管理、财务、销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一律回家待岗,上班时间另行通知。此外,员工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发出这个通知时,绝大部分员工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上班了。”小裴说,公司明知扭亏无望、员工将来也收不到返岗上班的通知仍然坚持这样做,其真正用意是逼员工主动辞职。
小裴想知道:对拒绝辞职的员工,公司真的可以拒付工资吗?
【点评】
公司对待岗员工不能拒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即使公司亏损严重、经营难以为继,也不能用一纸通知让员工待岗且拒发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