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弟弟是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多重残疾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一家公司为获取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待遇,未经我弟弟许可,擅自使用我弟弟的身份信息,将其作为公司员工虚开工资收入。民政部门在对城乡低保人员进行复审时,发现我弟弟的收入超过规定标准,遂终止了对我弟弟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请问: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付琳琳
付琳琳读者: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分别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与之对应,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第十三款指出:“确认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宝贵贡献,并确认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将增强其归属感,大大推进整个社会的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除贫工作。”
以上规定表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作为社会公众中的一员,其姓名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个体区分的主要标志,同样承载着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公司为了一己之私,未经你弟弟许可,擅自使用你弟弟的身份信息,冒充你弟弟作为其员工,并虚开你弟弟的工资收入,明显侵犯了你弟弟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从公司造成的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导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人员进行复审后,基于你弟弟的收入超标终止了他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于你弟弟遭受的这些损失,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你弟弟除追讨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