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前往医院进行唐氏筛查,得知所怀胎儿发育严重异常后选择了人工流产手术。鉴于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我无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给予生育津贴,我曾要求公司承担,但公司认为我只是流产并非生育孩子,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陈佳芬
陈佳芬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限期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予办理,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流产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即流产也有产假,照样可以享有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方面的待遇,公司不能拿你并非生育孩子说事。
就上述医疗费用和津贴的范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