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我的业绩“垫底”导致所在部门的季度奖金被一笔勾销,部门负责人马某为处罚我,命令我当着大家的面双手抱头做300个上下蹲。在下蹲过程中,我出现身体不适,经诊断为腰部肌肉严重撕裂坏死,胳膊肱二头肌、两侧肋骨、肋间神经严重受损所致。
请问:马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读者:俞丽丽
俞丽丽读者:
马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员工的体罚包括一般体罚和变相体罚。一般体罚是指通过对员工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常见形式有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罚跪、饿饭等。而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劳动者,如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无论是哪一种体罚,都为法律所禁止。
对此,《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体罚员工必须承担三种后果:一是有体罚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二是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三是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伤害员工身体,构成轻伤,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重伤的情形包括哪些,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本案中,你因受到马某的体罚导致腰部肌肉严重撕裂坏死,胳膊肱二头肌、两侧肋骨、肋间神经严重受损,属于重伤之列,马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