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商尔纳(化名)经培训入职时与公司约定了期限为15年的服务期协议,但他工作两年即因欠薪依据本法第38条规定辞职离去。为此,公司向他追索违约金、培训费等360万元。
商尔纳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并认为其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且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虽不反对商尔纳离职且按照法院判决向他支付了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但双方之间的服务期约定是另一份协议,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仍应继续履行,否则即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再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公司在时隔两年之后才追要违约金、培训费既无事实法律依据亦超过了仲裁时效,故于12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未足额支付工资
员工服务期内辞职
商尔纳说,2015年7月15日入职当天,公司即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比较特别,因他从事的是飞行员工作,所以,在入职前即参加了相关业务培训。入职时,公司为他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各项费用。由于这项费用相当于专项培训费用,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了服务期限。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约定,专项培训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商尔纳入职后的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取得私照、商照或教员执照后的第二天起算,期限为15年。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商尔纳无论任何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中断履行合同或公司因其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其必须支付公司赔偿金为200万元、违约金80万元,偿还培训费用80万元。
为证明相关费用确实存在,公司提交的人才输送意向合同载明,其从航空飞行学院选聘学员时须支付人才引进费,其中商尔纳取得商照后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53万元。此外,还有公司为他转升教员支付的培训费用16.95万元、为他取消商照夜航限制支付的培训、差旅费等费用98000等。
2017年8月11日,商尔纳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48672.33元。此后,本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商尔纳工资差额48672.3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138元,各项合计75310.33元。2018年7月2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两年之后公司索赔
法院认定超过时效
2020年7月8日,即商尔纳离职诉讼结束两年之后,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他赔偿培训费损失80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0万元,但该请求被裁决驳回。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商尔纳主张公司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辩称,此前其曾主张权利,仲裁时效已经中断,现在起诉没有超过期限。为此,特意提交2018年8月2日、2019年7月27日公司向商尔纳发出支付培训费、违约金通知书,并提交未显示张贴地点的照片予以证明,同时提交录像予以佐证,而录像的内容为公司以快递名义将快递信封交给了案外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商尔纳因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离职,并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商尔纳该解除行为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要求其赔偿培训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公司提交的照片未显示张贴地点,录像未体现快递信封内容,亦未体现送达时间,商尔纳对此予以否认,在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确实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向商尔纳主张权利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的请求已超一年仲裁时效。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为欠薪解除合同
不属违反服务约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双方间的工资争议法院于2018年7月2日终审判决后,其于2018年8月2日在某一地点张贴了要求商尔纳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的通知书。2019年7月27日,公司又在上述同一地点张贴了催要培训费、违约金的通知书。接下来,其于2020年7月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于2021年6月13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两个视频光盘。这些时间点串联起来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时效中断,亦即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时效。
公司诉称,其提交的影像是为了证明地点而非时间,这些影像足以证明公司张贴通知的地点为同一地点。其实,该证明责任完全在商尔纳一方,原审完全可以要求商尔纳置可或置否,并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公司为了彻底堵住商尔纳不尊重事实之口,再次进行了取证。其拍摄视频的起因是商尔纳对张贴通知的地点存在争议,目的是为了证实该地点就是商尔纳的住所地。为了证明这个地点是商尔纳的住所地,公司采取便于沟通的送快递方式与接收人员进行交流,经过交谈,出来接收快递的人是商尔纳的母亲。但原审对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以“未体现送达时间为由”不予支持。
商尔纳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即使双方签订过服务期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和服务期,但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下,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公司主张违约金就不能主张培训费,应驳回其重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公司称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时效,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贴债权通知的地点就是商尔纳的住所地,原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程序性错误,剥夺了公司举证以及陈述事实的权利。然而,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8月2日、2019年7月27日这两个时间公司在同一地点张贴了要求商尔纳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的通知书的事实客观成立,商尔纳对于该事实亦不予认可。再者,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地点系商尔纳的有效送达和通知地点,其提交的录像亦未体现快递信封具体内容,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公司已有效向商尔纳主张权利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另外,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非仅以超过仲裁时效为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约定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因此,商尔纳的解除行为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鉴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