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范香莲近日反映说,其女儿下夜班后就近到工友胡某承租的房屋借宿,但在使用煤气热水器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浴室没有窗户,热水器上也没有安装排烟管。为此,她曾要求房东赔偿损失,但对方以其与她女儿不存在租赁关系,彼此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由拒绝。她想知道:房东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房东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损失应由房东、胡某和范香莲的女儿分担。
一方面,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尽管房东与范香莲的女儿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房东无需承担因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等于房东无需为其女儿之死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本案恰恰具备对应的要件,即房东对出租房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必须确保出租房屋及配套设施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害,对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维修、更换的保障义务。
本案中,房东明知其出租房屋的卫生间没有窗户、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容易造成他人一氧化碳中毒,但其没有采取维修、更换或其它安全措施,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轻信可以避免,其行为不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存在过错。因此,范香莲之女儿的死亡与房东的不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房屋出租后出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胡某作为承租人及使用人对热水器的使用也负有一定安全管理义务,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告诉范香莲之女儿,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此,《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再一方面,范香莲之女儿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煤气热水器过程中必须注意通风、排气,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亦应为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