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酒店从事营运工作,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责任在进出酒店时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对随身包袋或其他容器进行必要的检查。”一天下午下班时,酒店保安要对我的随身挎包进行检查,因我拒绝配合而发生争吵。事后,由于我拒绝认错和做检讨,酒店向我发出告知书,大致内容为:你下班时没有积极配合酒店例行的安全检查,事后不愿做出检讨,已构成严重违纪,即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请问:酒店的行为合法吗?
读者:施影
施影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上述规定中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口袋挎包、日记本、邮箱、通信设备、身体的隐私部位以及旅客居住的客房等。从用人单位方面看,内设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通常属于私密空间的范畴。
所谓“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如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家庭活动、婚恋活动等,用人单位无权拍摄、窥视、窃听、公开。
“私密信息”即隐私信息,是指通过特定形式体现出来的有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如病历、生理缺陷、健康信息、财产状况、生活经历、行踪信息、生理识别信息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用工管理权和知情权,所以,劳动者需要让渡出自身的一部分隐私权,但这些让渡出来的隐私权只限于与劳动用工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且用人单位对所掌握劳动者的这些隐私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提供。
本案中,酒店《员工手册》有关搜查员工本人或其私人物品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你有权拒绝执行。相应地,酒店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该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