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杜依菲向本报咨询说,她与一家公司签订过“GPS车辆监控系统”销售及入网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向她有偿提供车辆定位、实时跟踪、车辆抢劫报警登记、被盗报警登记等服务。她的车辆丢失后,该公司以其车辆早在10小时前就消失了信号为由拒绝赔偿。
她想知道:在找不到车辆的情况下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情形。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完全履行约定。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对涉案车辆进行定位、实时跟踪,是公司约定的合同义务,这也意味着公司应当每时每刻不间断地对涉案车辆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杜依菲的车辆在被盗10小时之前监控信号已经消失,并由此导致无法寻找或破案,这种情况表明,公司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
另一方面,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杜依菲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由于公司提供的GPS定位、实时跟踪服务不到位,才导致涉案车辆的丢失,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再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公司必须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买单。不过,公司的违约并非是造成涉案车辆丢失的唯一原因,且关键原因在于盗窃者的盗窃行为,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适当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