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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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该怎样赔偿?
公司不得“任性”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用非医保药治工伤 单位可以拒绝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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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该怎样赔偿?

 

为留住人才或者避免人力资本投资损失,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是否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呢?而且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呢?对此,以下4个案例及其分析详细阐释了与服务期及违约金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到“服务期”约束的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及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1】 服务期协议未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以不支付

彭女士入职后,公司领导看她有潜力,就想将她培养成业务骨干。于是,公司先后两次安排她外出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共计支付培训费6万元。虽然公司安排彭女士培训时双方签订有服务期协议,且明确了服务期限和培训期间的待遇等,但没有明确彭女士在服务期内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那么,当彭女士在服务期内离职时,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点评】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并非都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即违约金的支付是以双方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果未予约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离职的劳动者给付违约金。

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彭女士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因此,彭女士在服务期内离职时,公司即使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也难获得法律支持。

【案例2】

违约金数额有限制,并非约定多少给付多少

凌某是一家外资公司员工。入职1年后,公司安排他到海外总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他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凌某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才能离职,如果违约必须承担违约金10万元。而实际上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仅5万元。

凌某学成归来工作2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虽然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但要求他支付违约金10万元。那么,公司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点评】

该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凌某只需支付一部分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要受所花“培训费用”的限制,而且要按服务年限进行折算。

本案中,凌某在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这个约定无效。相应地,公司只能按实际支付的5万元培训费来确定违约金数额。具体而言,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5万元,分摊到每年为1万元。因凌某系在为公司服务2年后离职,其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年,故只需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

【案例3】

服务期内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薛某受公司安排外出参加了20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其接受专项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4年,若提前离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1年6月20日,薛某培训结束回到公司上班。后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薛某在工资接连被拖欠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21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立马走人。公司认为,薛某在其服务期限未满时离职违反协议约定,遂要求其应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

那么,薛某是否应当向公司支付这笔钱?

【点评】

薛某有权拒绝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的,劳动者有即时辞职权。在这里,用人单位的“过错”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在用人单位具有过错、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再受服务期协议的约束。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因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过错行为,尽管薛某在5年服务期刚开始时就辞职也不构成违约,当然无需支付违约金了。

【案例4】

服务期内单位主动解约,有过错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金某是技术人员,因跟不上发展要求,公司安排他外出进修半年。在出发前,公司与他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明确约定公司支付的进修费用为5万元,金某进修后的服务期为6年。如若违反该协议,金某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

金某学成归来后想用其所学赚些外快,于是来到某私营企业兼职,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得知这一情况,要求他立即停止兼职。金某认为,他兼职并未影响本职工作。由于金某拒不改正,公司通知金某走人,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金某认为,他是被公司撵走的,自己并没有违约,公司无权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被单位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点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和对过错劳动者的即时辞退三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被用人单位预告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由于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是,当劳动者在服务期因过错被辞退的,应当按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金某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并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其辞去兼职但拒绝,其行为明显违背上述条例第三项规定。因此,尽管其没有主动辞职且是被公司辞退的,其也应当依法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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