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个体户杨某为更好地推销产品,利用伪基站,通过非法占用通信使用频率,强行与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发送广告,并让我丈夫具体操作。
我丈夫虽然知道杨某的行为违法,但他是杨某雇用的人,就服从杨某的工作安排照办了。在一周时间里,其行为造成近万人次手机用户和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近日,我丈夫和杨某均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
请问:我丈夫只是替人打工,怎么会构成犯罪?
读者:张春英
张春英读者:
你丈夫的确构成了犯罪且罪责难逃。
首先,本案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情节严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干扰重要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
二是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是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广播电视业务,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后果严重的。
四是其他因干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严重妨害公安机关对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动,妨害了军事行动等。
本案中,杨某等人非法占用移动通信使用频率,强行与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造成近万人次手机用户和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明显属于犯罪情节严重。
其次,你丈夫和杨某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要件在于:一是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同一个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知道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共同实施,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你丈夫行为完全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首先,他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具体实施者。其二,他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却基于盲目服从而不分青红皂白,置危害后果于不顾,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杨某的组织、指挥下一起实施犯罪。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