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显然能更好地防治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影响,近期部分行业欠薪隐患显现,一些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游欠款可能引发下游欠薪的风险增大。如何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11月1日起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成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10月31日《经济日报》)
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其实,有关部门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此后,一些地方建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欠薪问题中取得较好效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可以说,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防治欠薪的“利器”,能够有效减少工程建设中人工费被截留挪用、企业经营困难、企业主欠薪逃匿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报酬提供保障。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账户开立、存储主体、比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
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此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出台实施,意味着工资保证金制度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既要着力防治欠薪问题,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也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更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规范。
工资保证金的制度善意能否起到实际效果,取决于制度设计本身是否科学规范,以及能否在执行过程中落到实处。比如,过去一些地方要求资金存储比例达5%,甚至更高。这势必会导致企业大量资金被占用,不利于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发展。《规定》统一要求这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存储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不需再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这无疑从制度上清除了层层加码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
同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让工资保证金执行到位。《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作出了专款专用等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规范审计制度,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依法追责。这些务实举措,无疑为工资保证金能否执行到位提供了坚实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显然能更好地防治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