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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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现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包工头卷款逃跑,发包单位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因打私人电话被解聘 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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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包工头卷款逃跑,发包单位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近日,李冬红等6位农民工向本报反映说,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大楼的外墙装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谢某。谢某雇佣他们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后,公司将对应款项结清支付给了谢某,而谢某却卷款跑路且去向不明。

他们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法律分析

李冬红等农民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因谢某没有相应资质,这就意味着公司与谢某之间属于非法发包。就非法发包所导致劳动者损害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如果发包违法,发包人必须对实际施工者的损害担责。

与之对应,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欠薪的责任。其原因有二:一方面,公司明知该施工项目需施工资质,而谢某个人并没有相应资质,却仍然将其承建大楼的外墙装修发包给谢某。另一方面,这些农民工已经付出相应劳动,理应享有劳动报酬,而谢某“跑路”,已经使其无法获取工资,且已经导致其遭受损失。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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