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违反门禁制度、学习态度敷衍的,公司均有权将其解聘。近日,我因为上班时间给患病的父亲打了问询电话,被公司发现后解聘。
请问:我能否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要赔偿?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在这里,“依法”包括规章制度的内容依法和制定程序依法两个方面。本案所涉规章制度,虽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只能说是程序“依法”,并不等于内容“依法”。因为,劳动法律是社会法,是国家调控劳动关系的最基本要求,所以,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不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改变强制性规定的最低要求。
本案所涉规章制度中,将诸如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违反门禁制度、学习态度敷衍等作为公司有权解聘员工的情形,明显属于无视任何人均难免犯错或失误。对于犯有过错的员工,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给予改正的机会,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而涉案公司的做法,无疑是通过“严刑峻法”给予自己可以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便利。相应的规定,也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或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故不应作为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与之对应,你上班打私人电话,姑且不论是否事出有因,即使其违反规章制度,但因其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所以,公司对你的解聘行为属于违法,其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