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赖艳艳近日向本报反映说,李某与她丈夫系同事。三个月前,其丈夫下夜班途中被李某持刀砍伤。原因是李某与其车间主任积怨很深,出于报复想置其于死地,却不料黑暗中误将其丈夫伤害。事后,其丈夫未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她想知道:其丈夫在下班途中遭遇暴力意外伤害,为什么不构成工伤?
法律分析
赖艳艳的丈夫不构成工伤有多方面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相互独立、互不关联的,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第(三)项,而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约定或者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没有外延。而第(六)项包含的“上下班途中”实质上是已经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扩大化即进行了外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将上述外延进行了具体化,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是,将外延后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嫁接”到第(三)项,那是对法条的曲解和“拼接”。本案中,你丈夫虽然是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但由于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加之伤害不是源于交通事故,故不构成工伤。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