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王某入职后,我公司曾多次要求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他先是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接着又以需要好好看看为由带走劳动合同,再将签好名字的劳动合同交给公司。近日,王某突然提出辞职,并以劳动合同的名字系别人假冒签写,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与他签约为由,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二倍工资,共计6万元。
事实上,王某的签名是其将劳动合同带走后让他人代签,而公司并不知情。公司还得知,王某在入职公司前,已用同样的方法从另外一家用人单位获取8万元二倍工资。
请问:王某的“碰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余欣红
余欣红读者:
王某的“碰瓷”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王某的行为具备了对应要件:
一方面,王某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王某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通过故意“制造”条件,以合法维权为名,行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之实。
另一方面,王某实施了诈骗的手段。
王某以需要好好看看为由带走劳动合同,再将由别人签好名字的劳动合同交给公司,虚构自己签名的事实,隐瞒伪造签名的真相,使公司陷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认识,导致王某有机会否认并索要双倍工资。
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姑且不论王某企图骗取公司6万元未遂,仅就其从另外一家用人单位骗取8万元双倍工资,就已经构成诈骗犯罪了。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