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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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服管理取消员工奖金被判补发
丈夫赠予弟弟钱财,虽是个人投资所得妻子也有权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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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0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赠予弟弟钱财,虽是个人投资所得妻子也有权索回

 

近日,职工罗晓娟向本报咨询说,她和丈夫都是工薪族。前段时间,丈夫未征求她的意见便将15万元悄悄送给自己的弟弟。她偶然获息后表示反对,并以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或作为借款日后归还。但丈夫认为该款是他个人投资所得,其有权单独处置。丈夫的弟弟也认为她无权干涉,理由是其哥哥向其赠款是真实意思表示,其已经实际接受,不能要回。

她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要回这笔钱?

法律分析

罗晓娟有权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一方面,涉案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其中,已明确将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15万元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的“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合本案,罗晓娟的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弟弟并非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没有征求其意见,更没有达成一致,甚至其对你刻意隐瞒,弟弟明知而接受,构成恶意串通,共同侵犯了她的财产共有权和平等处理权。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丈夫的赠与不仅自始对罗晓娟没有法律约束力,其还有权请求弟弟返还。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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