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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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服管理取消员工奖金被判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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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微信安排工作未确认员工收悉
公司以不服管理取消员工奖金被判补发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因奖金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发不发、发多少、何时发、发给谁等均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袁莉(化名)所在公司规定,凡不服从管理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此处分者将被扣减一个季度的奖金。

对公司规定,袁莉是知晓的,也是支持的。然而,她对公司扣除其2020年第二季度奖金十分不满,原因是她并未收到业务主管通过微信发送的工作安排通知,但公司以她不服从管理为由对其进行严重警告并扣除一个季度的奖金。

对于公司扣减袁莉奖金一事,法院审理认为,公司通过微信在夜间通知袁莉第二天随访客户,从时间安排的紧迫性和微信通知方式的可靠性看,公司应就该工作通知是否准确、及时地被袁莉获悉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袁莉确已经收到该通知,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相应地,其扣减袁莉的季度奖金缺乏事实及法律理由。据此,法院判决公司补发袁莉各项奖金3万余元。

公司公示扣奖条件

员工质疑处罚决定

袁莉于2019年2月7日入职一家医药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医药代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此外,员工手册及合规事件管理准则为劳动合同附件。

员工手册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管理经理合理指令,如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派遣、指挥和分配,给予严重警告处罚。”公司向袁莉公示的合规事件管理指令中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罚违纪处分的后果为扣减一个季度的奖金。

袁莉的劳动报酬中包括基本工资和销售奖金。其中,销售奖金包括本岗过程奖金、代管岗位过程奖金和本岗销售奖金三部分。本岗过程奖金以袁莉履行本岗职责为发放条件,标准为每月3400元。

公司的系统记录显示,袁莉2019年2月的客户拜访量得分为100分,属于满分,但公司未向其支付当月的本岗过程奖金。她提出质疑后,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该岗位当时处于被代管状态,故其在该月不应获得本岗过程奖金。公司只是基于对袁莉工作态度的认可,才将其在2019年2月的客户拜访量评为满分。

对于袁莉在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奖金,公司称,如果其本岗销售业绩完成率达到118%,公司应向其发放该期间销售奖金中的代管岗位过程奖金和本岗销售奖金,总金额为10131.7元。而其业务主管景某的统计结果是她当月本岗销售业绩完成率为36.26%,按照公司规定其应发奖金为0元。

袁莉说,最让她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在夜间通知她第二天到医院随访,她未接到该通知但公司按员工手册规定,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对她进行处分并扣除一个季度的奖金。经多次交涉,公司仍不改变这一决定。

微信通知随访客户

员工未能按时到岗

袁莉说,2020年8月25日21时28分,其业务主管景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向她通知:“明早跟你一起去医院。”备注是:在医生不忙时随访医生,需景某和袁莉共同完成该工作。当晚21时52分,又有一个员工在该微信工作群中@袁莉,发布了另外一个通知事项,并要求看到信息后回复一下。当晚23时27分,袁莉在微信工作群中回复“收到”。对此,袁莉的主张是,她并未看到景某给她发送的信息,她回复的“收到”指的是后一条通知。

2020年8月26日早上8时,景某给袁莉打电话但未接通。8时30分,袁莉给景某发微信询问:“领导,什么事?”景某随即回复袁莉称:“随访,你在哪儿?”8时38分,袁莉回复景某:“我在医院。”景某随即回复袁莉称:“我在消化科门口,你在哪儿?怎么看不见你?”自此,直到10时28分景某5次询问袁莉的位置,但袁莉均未回复。

当天10时28分,袁莉向景某发送了显示为医院的位置。景某随即回复袁莉称:“这没有用,不能证明你在医院。”袁莉随即向景某发起位置共享,但景某未接受。随后,景某向袁莉发送了显示为澳门国际机场的位置信息。袁莉询问景某:“什么意思?”但景某未回复。如此一来,景某安排的当日随访医院医生的工作未完成,袁莉称其实际到达医院的时间为10时左右。

2020年9月1日,公司向袁莉送达严重警告通知书,其中载明:经查证,您8月26日上午出现拒不服从管理层指令的行为。有鉴于此,根据员工手册违纪处罚政策规定,公司将给予您严重警告的违纪处罚……同时,您2019年度绩效贡献评定将为“缺乏贡献”,并将扣除您2020年第三季度的销售奖金。然而,公司在2020年9月底扣发了袁莉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第二季度销售奖金23268.75元。

袁莉不服公司该项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第二季度奖金,补发其2019年2月及12份未发放的奖金。经审理,仲裁裁决驳回了她的全部仲裁请求。她不同意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确认通知送达

处分员工缺乏依据

对于袁莉在2019年2月7日至2月28日期间的本岗过程奖金,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奖金以其履行本岗职责为发放条件。公司系统中记录其在当月的客户拜访量得分为100分,但未向其支付奖金。对此,公司称其岗位当时处于被代管状态,其不应获得该奖金,之所以对其评满分是基于对其工作态度的认可。然而,公司该项主张与相关考核要求不符,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但支持袁莉的主张。结合袁莉的陈述及实际工作天数,认定公司应向袁莉支付当年2月24日至28日期间的本岗过程奖金。

对于袁莉在2019年12月份销售奖金中的代管岗位过程奖金和本岗销售奖金,其业务主管景某于2020年3月12日向她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其当月本岗销售业绩完成率为36.26%,在此情形下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奖金。而其个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当月本岗销售业绩完成率为118%,应享受奖金总额为13103.7元。公司在庭审中表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袁莉当月的销售业绩,但在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仍未就相关事实依据进行举证,应当承受不利后果。因此,法院采信袁莉的主张。

对于是否应当扣除袁莉2020年第二季度奖金一事,公司提供了制度及相关事实证据。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给予袁莉的“严重警告”是否正当合理。首先,景某于夜间通过微信对袁莉安排次日早上的工作,从该时间安排的紧迫性和微信通知方式的可靠性来看,公司应就该通知能否准确、及时被袁莉获悉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结合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袁莉已经收到公司的上述工作安排通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其次,即便袁莉于当日到达医院,其到达的时间也晚于公司所指定的时间。而相关工作需她和景某共同完成,景某为袁莉安排的该项工作是否属于合理指令,与景某本人是否按时到达医院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密切相关。而实际情况是景某未曾到达医院,其位置共享信息显示其在澳门。由此,法院认定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属合理,并认为给予袁莉警告处分并扣发奖金显属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袁莉支付2019年2月份奖金625.29元、12月份奖金10131.7元,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奖金23268.75元,各项合计33300.45元。因双方均未对此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10月11日履行完毕。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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