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今年8月中旬,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可公司拒不改正。另外,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公司又无故将我解雇了。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您与公司仅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但约定了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这种做法实属违法。从该法律规定看,您的试用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您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跟您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您讲述的情况,在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