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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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导致自身死亡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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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9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醉驾导致自身死亡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物流公司司机,驾龄已达16年。一个月前,他在参加朋友聚会时喝得酩酊大醉,此后又不听朋友劝阻继续驾车行驶。期间,他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车毁人亡。交警部门认定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

请问:在对方货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读者:王飞飞

王飞飞读者:

你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你丈夫作为有16年驾龄的司机,对上述法律关于严禁酒驾的规定应当是明知的。可其在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98.7mg/100ml,大大超出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强行驾车,尽管其不希望造成自身损害,但对此却持放任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另外,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并非是为因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导致自身损害的驾驶人员分担风险,如果你丈夫这种行为仍可获取交强险理赔,无疑会助长醉驾行为,违背立法本意,不利于预防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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