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拖欠工资,我们曾诉请法院判令分公司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分公司承担清偿欠薪责任后,分公司虽然支付了一小部分工资,但无力清偿大部分余款。
请问:我们能否请求法院追加、变更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公司直接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读者:刘芙芙等12人
刘芙芙等12名读者:
你们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变更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其直接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对分公司的欠薪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以上规定表明,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是指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是指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先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也可以要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之对应,针对分公司的欠薪,你们既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直接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另一方面,你们可以要求变更、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直接承担清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正因为在你们起诉分公司后,经法院判决,分公司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欠薪,所以,你们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追加公司为执行义务人,由公司承担清偿剩余欠薪的责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