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功,请离职”, 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9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裁判结果,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职场“军令状”并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员工主动离职!(9月17日《工人日报》)
所谓的职场“军令状”,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约束、倒逼或激励员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达到一定的业绩目标,要求或引导员工做出的以离职、免职、降薪等权益减损作为“失败罚责”的承诺或保证。职场“军令状”本质上属于目标激励机制、工作竞争机制,属于激将法,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营造竞争氛围、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挖掘员工工作潜能、促进重点问题解决或重要任务攻关、推动工作开展或业绩提升等积极作用,但“军令状”也有底线,有禁区,不能成为“违法状”“侵权状”。用人单位使用“军令状”激将职工,不可任性,不可随心所欲,不可想当然。
在用人单位更多处于强势地位的劳动关系中,要求劳动者硬气起来“违逆”用人单位的意图不立“军令状”是不现实的,仅靠用人单位的自律也行不通。因此各级工会要发挥“娘家人”作用,依法履职,积极参与相关劳动激励机制的制定,代表或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有关内容,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发现“军令状”等激励措施中存在违法侵权问题,即向用人单位反映,要求用人单位修改完善,行使监督权。
工会还应支持劳动者就“军令状”涉及的侵权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在监管过程中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各式“军令状”的甄别、检查,发现问题后,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一方面要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