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为高技能人才进入“六级工”时代点赞
送“反诈”月饼让节日祝福更有滋味
职场“军令状” 不能成为“侵权状”
祛除功利浮躁心 让中秋回归本源
骗局
“企业宁静日”是给企业减负出实招
文物建筑活化利用 更须固化保护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9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场“军令状” 不能成为“侵权状”

 

“不成功,请离职”, 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9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裁判结果,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职场“军令状”并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员工主动离职!(9月17日《工人日报》)

所谓的职场“军令状”,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约束、倒逼或激励员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达到一定的业绩目标,要求或引导员工做出的以离职、免职、降薪等权益减损作为“失败罚责”的承诺或保证。职场“军令状”本质上属于目标激励机制、工作竞争机制,属于激将法,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营造竞争氛围、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挖掘员工工作潜能、促进重点问题解决或重要任务攻关、推动工作开展或业绩提升等积极作用,但“军令状”也有底线,有禁区,不能成为“违法状”“侵权状”。用人单位使用“军令状”激将职工,不可任性,不可随心所欲,不可想当然。

在用人单位更多处于强势地位的劳动关系中,要求劳动者硬气起来“违逆”用人单位的意图不立“军令状”是不现实的,仅靠用人单位的自律也行不通。因此各级工会要发挥“娘家人”作用,依法履职,积极参与相关劳动激励机制的制定,代表或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有关内容,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发现“军令状”等激励措施中存在违法侵权问题,即向用人单位反映,要求用人单位修改完善,行使监督权。

工会还应支持劳动者就“军令状”涉及的侵权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在监管过程中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各式“军令状”的甄别、检查,发现问题后,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一方面要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李英锋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