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两个月前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口头告诉我无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但是,在劳动合同上并没有载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上,公司每月仅给我发4000元的工资。
请问:公司劳动合同上不载明劳动报酬合法吗?若不合法,我应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工资应当如何确定?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由此来看,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跟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报酬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若公司的做法已经给您造成了损害,您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您可以先跟公司重新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若协商不成,则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若没有集体合同,则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