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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将建“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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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将建“黑名单”制度

 

本报讯(记者 任洁)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记者昨天从教育部获悉,《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

据悉,《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是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特别强调培训机构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同时,《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教育部表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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