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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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 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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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9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 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辑同志:

我弟弟开着公司的货车在前面正常驾驶。不知什么时候,一名醉酒后超速行驶的司机追了上来。该司机发现前面有车想避让,但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了追尾事故。我弟弟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对方司机及两名同乘人严重受伤。考虑到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且担心停在现场惹来麻烦,我弟弟便驾车离去。事后,对方司机及两名同乘人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可是,法院于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对我弟弟判处刑罚。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你弟弟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方面,只要有逃逸行为存在,就必须承担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即对于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以及故意破坏现场的当事人,交警部门可以推定其负全部责任。

本案中,你弟弟虽然属于被追尾,但他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为了一己之私而驾车离去,并因没有迅速报警造成对方司机及两名同乘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无疑与之吻合。也正因为如此,尽管对方司机醉酒后超速驾驶、采取措施不当,但也只能减轻你弟弟的责任,而不能否定你弟弟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你弟弟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你弟弟需承担主要责任。因其造成三人死亡,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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