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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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违法竞业限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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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违法竞业限制怎么办?

 

为防止商业秘密或技术流失,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进而限制离职员工的流动、减少企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然而,竞业限制协议的责任与义务是相互的,对哪些人适用竞业限制、被限制从业者应获得什么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等均应在协议中载明并落实,否则,因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将导致各类争议的发生。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劳动者遭遇违法竞业限制该怎么办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对谁施行竞业限制,应当选对对象

黄女士与一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供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6万元违约金。黄女士离职后2个月,即2021年9月3日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向她伸出了“橄榄枝”。黄女士虽有心入职,但又怕被公司追责。

黄女士想知道:她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平时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其离职后还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违约金吗?

【点评】

黄女士无需遵守公司的竞业限制及违约金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黄女士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接触不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因此,公司与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其无需受到该约定的约束。

【案例2】

没有约定补偿,不等于无需补偿

郭女士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明确其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郭女士离职8个月后,发现协议中没有提及公司如何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2021年9月8日,她向公司提出补正该协议漏洞的请求。

公司认为,既然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那就意味着公司无需承担给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因此,郭女士无权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

郭女士想知道,她现在该怎么办?

【点评】

公司必须向郭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这一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郭女士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公司就必须向其给予经济补偿。该协议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并不等于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如果公司不改正错误,郭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案例3】

单位不付经济补偿,员工可索赔可解约

陈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相应地,公司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陈女士离职后在半年内一直在履行自己担负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女士想知道,她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点评】

陈女士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女士遇到的情形与该司法解释规定相吻合,其可以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然,在解除协议时公司还应当支付其已经履行的半年的经济补偿费用。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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