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宋慧英向本报反映说,她因怀孕、生育经批准应休98天产假。考虑到产假期内有25天为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另有7天生病,她曾向公司要求扣除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病假日,即补休32天,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休了产假便不能享有其他假期。
她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产假与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能分别享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即产假是固定期间,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截止,按自然天数计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
与之对应,宋慧英主张补休25天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请求不能支持。
另一方面,产假与医疗期不能分别享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 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应当计入产假期;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鉴于你生病是在产假期间,自然不能在产假之外另行计算病假期。
颜东岳 法官